103年 陽光獎助金 ─教職員及學生論文獎助辦法

公告事項:
一、請各位老師及學生於7月31日前向所屬系(所)辦公室提出申請。各系(所)應於9月5日前舉行評審會議,做成會議記錄(附件三),並於9月10日前將各申請表(附件一)、統計表(附件二)及評審會議記錄(附件三)送交院長、校友聯絡中心彙整處理。
二、請系(所)辦公室收件人在收到申請件時,先依申請書之「附件」欄檢查附件是否齊全,且,申請書是否已全部填滿,若有缺漏則請申請人補全,方才收件。另申請表上所須繳之證明文件請各系所之評審委員會留存,不必送至校友聯絡中心。